社會秩序維護法:
 
法規
第一條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九條之二規定,無票或不依定價擅自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進入遊樂場所,不聽勸阻或不照章補票或補價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貳千元以下罰鍰。
第二條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於主管機關明示禁止出入之處所,擅行出入不聽勸阻者,處新臺幣陸千元以下罰鍰。
第三條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陸千元以下罰鍰:
1. 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2. 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3. 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