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申請開設簡易林道注意要點:

  79.08.08第236次業務會議修正通過實行
  88.01.05第410次處務會議修正通過實行



本處為配合國家基層建設及加速農村經濟發展計畫,提高農林產品之價值,便利轄內墾民農林產品之搬運,茲訂定本注意要點。
第一點 一、 凡符合左列情形,得提出申請:
1. 所經路線應有多數人受益。
2. 原則上不得經過本處造林地。
3. 每一集水區每公頃路線長不超過二十公尺。
4. 不破壞水土保持。
5. 對本處應盡義務均已完成無侵佔本處林地。
第二點
申請人應提具左列文件各二份:
1. 開設林道申請書。
2. 計畫書(附路線位置略圖)。
3. 所經路線土地使用人同意書。
第三點
營林區受理後應詳核申請文件,並派員實地勘查後簽註意見報處。
第四點
林道之標準應依照「台灣省山坡地修建道路注意事項」辦理。
第五點 經本處審核同意後申請人應提具道路施工設計圖、水土保持計畫書等相關文件送請縣政府核可並函知本處後始得施工。
第六點 開設完竣後路權屬本處所有。
第七點 如有障礙木者,應先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八點 在未核准開工前擅自施工者,依有關法令究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