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要點 |
第一點 |
本處轄內保管、保育竹林、合作造林地擅自砍伐竹木,開闢林道或變更用途情形日趨嚴重,影響水土保持及林地管理至鉅,特訂定本辦法。 |
第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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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班負責人巡視林班時發現有前項情形者,應即將現場拍照留證,然後發公函通知當事人於文到一星期內到區說明後,將辦理情形及調查有關資料(包括申准砍伐竹木支數或擅自皆伐面積、株數、材積與變更林地用途面積等情形)報處處理。 |
第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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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處函請當事人來處協調並予說明違約事實及處理原則如協調獲得共識同意處理原則,則由當事人於十天內向當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否則即依照契約規定終止契約並依法究辦。 |
第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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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原則與賠償準則:
1. |
擅自開設林道或變更林地用途,應賠償破壞林地費,以筆為單位,並依破壞林地面積、坡度訂定賠償款,最低新台幣3,000元,最高30,000元(詳附表一、二、);至竹林未經申請核准擅自砍伐者以山價二倍責賠。 |
2. |
竹林經申准擇伐,然而集中將部份或全林竹材予以皆伐,超量砍伐之竹材(砍伐竹材每0.1公頃之支數不得超過:孟宗竹200支、桂竹300支、?竹30支)亦以山價二倍追賠之。 |
3. |
擅設林道經審查符合水土保持局「農路設計規範」之標準,准予保留者外,林地均應依照本處「竹林更新林相處理要點」 規定之進度恢復林相。 |
4. |
未依照規定進度恢復林相或再擅自變更林地用途者,由本處逕向執法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收回林地,當事人不得異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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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點 |
本處理辦法係依據83.02.24實管字第0242號函核准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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