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竹林分割實施要點: |
校總字第七七三三號函核准 83.12.15.本處第990次工作會報決議修正
注意要點 | |
第一點 | 本處為便利保管竹林之管理,確保竹林保管人之權益,依據本處第四○次審議會決議,訂立本實施要點。 |
第二點 |
凡本處之保管竹林,由二人以上共同保管而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共同提出申請分割測量。 1. 申請分割之保管竹林無產權境界等糾紛者。 2. 分割後每筆面積不得少於1公頃。 3. 申請分割之保管竹林,以原許可證面積為準,超出許可面積時,其超出面積部分確已成林,且無侵佔本處造林 地或妨礙本處施業者,則暫予保留另候處理,如少於原許可證所載之面積時,願無條件以現場實際管理面積分 割保管者。 |
第三點 |
申請分割測量應由共同保管人檢具下列證件: 1. 戶籍謄本(部份)二份。 2. 印鑑證明二份。 3. 保管竹林許可證。 4. 申請分割測量申請書二份。 |
第四點 |
申請分割測量應按本處收取工本費準則辦理。 |
第五點 | 審查程序如后: 1. 營林區審查申請書等各種證件,是否符合。 2. 營林區派員勘查現場有無第二條第3項之情形。 3. 營林區按規定徵收工本費。 4. 營林區將勘查現場情形簽註意見,連同第三條規定之證件各一份送處。 5. 本處審查符合規定後派員會同營林區及當事人等前往測量分割。 6. 本處將測量分割結果,送營林區轉送當事人。 |
第六點 | 本實施要點之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提送本處工作會報增減或修改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