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保育竹林及合作造林竹材驗放實施要點: |
本處73.06.09第246次業務會議通過實施
78.12.01第312次業務會議通過修改
79.09.08第321次業務會議通過修改
注意要點 | |
第一點 | 國立台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實驗林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加強保管、保育竹林及合作造林竹材伐運管理,茲參照「森林法」、「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及有關法令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
第二點 |
凡經核准伐運之竹類,除由營林區發給竹材伐運許可證外,應於竹材驗放前派員前往現場勘查,經確認其竹材來源正當後再予查驗放行。 |
第三點 |
查驗時,查驗人員應將查驗日期、竹種、數量等記載於竹材伐運許可證背面,並加蓋職章後交與竹林人持作搬運受檢憑證。及填造乙種林產物查驗明細表二份、一份留存營林區、一份報處。 |
第四點 |
竹材之驗放,依照「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第十六條第三款之規定免蓋放行印記。 |
第五點 | 經核准砍伐之竹材,未經驗放前,除可由砍伐現場集運至卡車路旁,待查驗放行外,竹林人不得私自搬動,否則以違反森林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論處,並依同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處罰之。 |
第六點 | 本要點經本處業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