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林地申請興建工寮實施要點:

  國立台灣大學87.07.21第2065次行政會議通過
  核准文號87.08.10(87)校總字第12425號函



注意要點
第一點 申建工寮資格:
國立台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實驗林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契約林地(包括保管、保育竹林地及合作造林地)之契約人確因生產工作需要存放務農工具或儲存收穫物,有於契約林地內興建工寮之必要者應申請經本處同意後,始得依相關法律規定興建工寮。
第二點
申建工寮之手續:
1. 申請興建工寮之契約人應提具申請書及承諾書(如附件)向所轄營林區提出申請,營林區於收件後經派員勘測現
  場後將位置略圖報處核辦;本處於審核後將結果函復申請人,並副知營林區。
2. 二人以上因契約或繼承而共同管理之契約林地,應由全體管理人共同申請之。
第三點
申請案准駁之要件:
1.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興建工寮
a. 契約林地面積未滿一公頃者。
b. 申請興建地點之林地陡峭,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c. 申請興建地點之林地地質結構不良、地層破碎、活動斷層或順向坡有滑動、崩坍之虞者。
d. 有礙自然生態與遊樂區景觀者。
e. 契約林地違約使用者。
f. 申請人住所或居所距申請興建工寮之地點在五公里以內,或交通方便者。
g. 已建有工寮者。
h. 依其他法令規定不得興建者。
2. 申建工寮之面積限制
a. 每筆契約林地面積在一公頃至未滿五公頃者,申建工寮之總面積不得超過50平方公尺。
b. 每筆契約林地面積在五公頃至未滿十公頃者,申建工寮之總面積不得超過60平方公尺。
c. 每筆契約林地面積在十公頃以上者,申建工寮之總面積不得超過80平方公尺。
d. 同一契約人若有多筆契約林地路程相距未達二公里者,應合計其面積比照前述規定辦理。
3. 工寮興建材料、結構及位置之限制
a. 使用之材料以竹、木材、鐵架、烤漆板、水泥瓦等為限。
b. 脊樑高度不得超過3公尺,簷高不得超過2.5公尺。
c. 應距離通行道路(省道、縣道、鄉道)兩側100公尺以上。
4. 其他特定營林區申請興建工寮之特別限制
a. 溪頭森林遊樂特定區、鳳凰谷風景特定區內林地,申請興建工寮除依本要點規定外並應符合各該特定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有關規定。
b. 新中橫公路水里—玉山線之兩側,興建工寮地點與道路境界線之距離不得小於150公尺。
第四點
申建工寮之申請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1. 工寮面積及其位置圖。
2. 工寮結構、材料。
3. 施工期程、預定完工日期。
4. 預估建造費用。
5. 工寮用途。
第五點 承諾書應載事項:
申建工寮時申請人應出具能諾書,如為因契約或繼承而共同管理或共同繼承者,則應共同承諾不得為左列之行為,如有違反者應任憑本處處理,不得異議。
1. 擅自變更使用材料、用途者。
2. 擅自擴大工寮面積者。
3. 設籍供自己或家屬或第三人設籍或居住使用者。
4. 將工寮之全部或部份作為非專供存放務農工具或儲存收穫物之其他使用。 5. 變更地點者。
第六點 工寮興建時之監督:
核准興建工寮後,應由營林區派員切實監督其施工,完工後實測工寮位置與面積並繪製圖面資料、拍攝照片併同工寮資料報處備查。
第七點 違規事項之查報與取締:
營林區員工應隨時巡視林地並依本處森林護管工作要點巡視各工寮現況,如發現申請人有事後藉機擴建或違反前述第五條及相關規定之事實者,應即予制止並報請本處處理。
第八點 本實施要點經本處處務會議通過並報校核定後施行,修正時間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