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林更新林相處理要點: |
72.7.14第683次工作會報決議修正通過
注意要點 | ||||||||||||||||||||||||||
第一點 | 本處為顧慮轄內保管、保育竹林長久經營之後林相老化,減少收益或為提高收益更改竹種,特定本處理要點。 | |||||||||||||||||||||||||
第二點 |
凡本處保管、保育竹竹林符合前項條件在不妨礙本處施業之原則下,得向本處申請林相更新。 | |||||||||||||||||||||||||
第三點 |
申請更新林相,應依下列進度與標準,限期恢復竹林之林相。
|
|||||||||||||||||||||||||
第四點 |
更新林相、竹苗插植時期、?竹、綠竹類為2-4月桂竹、石竹類12-次年3月、孟宗竹6-10月。 | |||||||||||||||||||||||||
第五點 | 插植竹苗密度應均勻,即每0.01公頃不得少於其規定標準之株數。 | |||||||||||||||||||||||||
第六點 | 遊樂特定區內(溪頭森林遊樂區、鳳凰谷風景特定區)之竹林地,更新時不得改變地形。 | |||||||||||||||||||||||||
第七點 | 更新地坡度21度以上者,不得間作任何作物,以下者間作方式應採植穴或植行除草之方式撫育、保管、保育竹林亦可更改為合作造林,依該辦法第十條第三款經營之。 | |||||||||||||||||||||||||
第八點 | 更新屆滿一年後,所屬營林區應派員調查成活株數、密度報處,如未達規定之標準者,應即通知竹林保管、保育人施行補植。屆滿二年後(即第三年)及滿四年後(即第五年)營林區均應分別派員再調查成活株數、密度報處。 | |||||||||||||||||||||||||
第九點 | 第三年以後如尚未達規定之株數標準者,則依申請書之內容(見附件格式)由本處收回更新林相部份之竹林地。 依據資料: 1. 關於竹林地更改合作造林部份,依據62.07.23第 39次審議會決議辦理。 2. 遊樂特定區內之竹林地更新不得改變地形,並具結恢復林相部份,係依據72.04.27第678次工作會報決議辦理。 3. 竹林,更新申請暨切結書之格式及恢復林相之進度與標準,係依處74.04.12保管、保育竹林更新計劃研議小組 會議之決議辦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