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申請小面積林地供公共設施案件處理要點: |
申請要點 | |
第一點 | 國立台灣大學農學院實驗林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因應轄內政府機關申請使用本處林地建置公共設施,簡化案件處理流程,特訂定本要點。 |
第二點 |
申請案件如合於下列各項條件,得由本處逕行審酌核准與否,並報校核備。 1. 申請者必須為政府機關。 2. 申請建置之公共設施必須無礙本處林業經營,且為當地社區民生或消防所必要之簡易自水系統、排水系統、廣播 系統、路燈照明系統,及簡易氣象觀測系統。 3. 申請用地面積累計必須在100平方公尺以下。 4. 申請地點如屬契約林地,必須由申請者提具該林地契約人之書面聲明,承諾無條件終止該申請範圍林地之契約, 並將該林地交還本處。 |
第三點 |
經核准案件須經由申請者與本處簽訂協議書,其格式內容如附件。 |
第四點 |
本要點報經國立台灣大學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第五點 | 本要點報經國立台灣大學校務發展規劃委員會八十八學年度第二次會議決議通過及(87)校總字第03648號函核定實施。 |